总第08期 | 百日攻坚荣誉榜(第三期)

2022.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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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同行 | 成都某物业经理侵吞电费判刑三年


郭某,男,1979年生人,原成都市某物业公司项目中心经理,全面负责物业服务中心工作。 2020年7月因涉嫌贪污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执行逮捕。

郭某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向部分商户收取电费,并采取三种方式将收取的电费予以截留侵吞、不按规定上交。一是以收多交少的方式侵吞差额,即向商户开具物业公司的专用票据,手写客户联票据为实际收取金额,但交回财务入账的财务联远低于实际收取金额;二是私自外购通用票据,收取电费后只向商户出具手写的收据,所开收据和所收电费均未交财务入账;三是向商户收取电费后未开具票据,将所收电费直接予以侵吞。郭某自担任该中心经理以来,采取上述三种方式共计侵吞电费总计47万余元。

郭某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利用全面管理项目物业服务的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判处犯贪污罪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贪污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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