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17期|企业文化

2023.09.13

民生是物业管理不变的底色

(节选自《中国物业管理》二〇二三年第三期)  文 | 杨萌 《中国物业管理》杂志执行总编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第二场“部长通道”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倪虹部长表示:“民生无小步,枝叶总关情。党的初心就是为了人民的幸福。人民群众对幸福最朴素的期待就是安居乐业。安居才能乐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就要牢牢抓住让人民群众‘安居’这个基点,以让人民群众住上更好的房子为目标,从好房子到好小区,从好小区到好社区,从好社区到好城区,进而把城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打造宜居、韧性、智慧的城市,努力为人民群众创造高品质生活空间。”

这无疑道出了城乡建设工作的宗旨,具体到物业管理而言,也指出了其民生的本质。

“小物业关乎大民生。”全国人大代表李肖娜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谈到物业管理时也这样表示。作为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新海街道海连社区觉委书记、居委会主任,李肖娜建议应从法制层面完善物业管理参与社区治理架构,明确物业管理在社区治理中的地位、作用,细化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在社区治理工作中的职责,使物业服务企业更好地参与社区治理,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全国人大代表、荣鑫物业董事长崔荣华则建议,在社区养老服务提升方面,要加快推动医联体建设,加快基层医疗机构与社区物业、养老的结合,建立社区与基层医疗机构的联动机制,让群众在”家门口“享受优质健康服务。

事实上,民生是最大的政治,而增进民生福祉是发展的根本目的。

2022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承办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594件,全国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提案341件。为了保障办理质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立了部长负总责、分管副部长分工负责、主办司局具体落实、办公厅跟进督办的工作机制,办结时限前1个月按周通报,督促办结。其中,围绕“有序推进城市更新,支特老旧小区既有建筑加装电梯”重点督办建议,共包含11件代表建议,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等13家单位承办,其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办8件。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要从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全面提高公共服务共建能力和共享水平,满足老百姓多样化的民生需求,织就密实的民生保障网”。就此意义上来说,物业服务、养老服务、社区服务等基本民生服务,关系到干家万户,既是群众最关心的基本生活需求,也是社会最关切的民生问题——如今,物业管理在全国两会上日渐受到关注和重视,其背后是民生关切,也是这个行业永远不变的底色。



高效管理,共建卓越——公司标准化体系建设初见成

标准化体系建设是对公司管理模式及标准的全面升级和优化。本次领悦服务标准化体系修编以适宜性、可操作性、可复制性、可视化、文字有效性为原则,充分发挥了团队合作的力量,通过梳理各部门的职能职责、规范各项业务流程及标准,不断完善和优化现有的管理机制,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也是领悦服务迈向卓越管理的重要里程碑。

8月作为公司标准化建设提升月,此次整体修编涉及4大体系12个编制小组。截止8月31日数据,共计梳理完善108项一级制度,201项二级作业指导书,985项三级管理工具及表单。9月已进入收官阶段,目前各单位制度体系文件在陆续评审完善中,预计在930前完成终稿确认并挂网培训和宣贯。

结合领悦自身实际情况,新增了匹配公司业务发展的制度,比如《股权公司管理制度》、《酒店管理制度》等;明确了标准化操作流程和标准,比如环境绿化板块操作流程等;完善各项管理工具和表单,帮助员工按照标准化流程开展工作,避免了过去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重复性环节。

标准化体系建设使公司的运作更加有序高效,进一步增强了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下一步,总部将组织各单位就本次修编定稿内容进行培训和宣贯,确保每位员工都能了解公司的标准化体系。同时,公司的标准化体系建设是一个持续发展的过程,未来我们需要不断巩固和提升标准化成果,我们鼓励广大员工积极参与,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改进意见。以高效管理、共建卓越为目标,坚定不移地推进标准化体系建设,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阳光同行 | 刑法修正案首次亮相-增加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相关犯罪

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7月25日首次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刑法是国家基本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保障性地位,对于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自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形成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以来,我国主要通过修正案的方式对刑法作出修改完善。

党中央始终高度重视民营企业发展工作,强调“两个毫不动摇”、“两个健康”,要求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实。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介绍,此次修法是进一步加强对民营企业平等保护,增加了民营企业内部人员故意背信损害企业利益的相关犯罪,为民营企业有效预防、惩治内部腐败犯罪提供了法律手段。

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分别规定了国有公司、企业相关人员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这次修改在上述三个条文中各增加一款,将现行对“国有公司、企业”等相关人员适用的犯罪扩展到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具有上述相应行为,故意损害民营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也要追究刑事责任,进一步加大对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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